参保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经批准履行还欠协议的除外),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费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欠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不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发放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调整伤残津贴的有关规定调整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人伤残津贴作为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若工伤职工死亡时本人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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