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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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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叫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哪些情形下视同工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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