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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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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如下:

  1、实行提成工资制,不影响工伤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甲下岗后开始从事搓澡职业,于2007年5月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该洗浴中心收取了100元人民币押金,双方约定的实行提成工资,即甲按收入的50%提取工资。一天,甲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对甲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其与甲是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对甲给予劳动保险待遇。

  评析:甲是否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明确洗浴中心与甲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正确认识按劳动收入比例支付劳动报酬的本质。

  首先,甲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决定了甲是在为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仅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甲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所有。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甲支付工资,洗浴中心从甲创造的价值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基于对甲与洗浴中心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认定提成工资制只是一种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不能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由于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劳动保险义务。

  2、2004年9月12日,我国位于大城市的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工伤事故,失去了3只手指,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赔偿。张某听说他所受的伤害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于是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张某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分析:张某的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公司未办理,就应对张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是不可以以张某是主要责任者只给予少量赔偿.工伤只存在是否认定的问题,而没有责任之分,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国家要求强制保险就是为了此.

  3、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肇事而受伤是否属工伤?

  案例: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上班时无证驾驶一摩托车,在离单位不远处,遇到王某驾驶的轿车,该轿车超越张某时将其刮倒,造成伤残。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因无证驾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100元。问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看是否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与工作有关联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次看张某受伤是与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导致的伤害结果是因张某自身无证驾驶还是王某违章超速驾驶导致。本案中张某受伤系王某违章驾驶造成的,且公安交通部门已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虽违反治安管理,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也无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张某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4、发生工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因其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还需精神抚慰,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金。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条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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