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住院一年后死亡待遇如何支付
案情简介: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2011年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其后,依据单位申请,2011年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2012年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那么,王某的待遇如何支付呢?
案例分析: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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