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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员工住院一年后逝世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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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住院一年后死亡待遇如何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实践中,各地都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2012年1月停工留薪期满。王某的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时间终止。

  由于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现王某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其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王某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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