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2012年1月停工留薪期满。王某的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时间终止。
由于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现王某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其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王某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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