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往往面临着法律程序复杂和案件调解难度大的赔偿问题,索赔难现象日益凸显。
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3年9月,河南省许昌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93件。其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有82件,比例高达88.2%。
通过分析,禹州市法院在调研报告中提出:“部分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滥用诉权倾向明显,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起工伤赔偿被厂方拖了两年
2010年5月,李涛在禹州市古城镇一家铸件厂工作时不慎被漏电击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深2度烧伤。虽然李涛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经证人证言,许昌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铸件厂后,铸件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1年3月17日,李涛被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接着,铸件厂又不服伤残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李涛被河南省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并据此申请仲裁。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铸件厂支付李涛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和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6万元。
仅仅工伤确认和伤残鉴定就经过了一次行政复议、两次伤残鉴定和一次仲裁裁决。然而,事情还远远没有画上句号。
原告铸件厂再出新招,不承认李涛是本单位职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禹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书。
“铸件厂又向法院起诉了!”李涛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怒不可遏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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