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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工伤赔偿案件两年走遍所有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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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3年9月,河南省许昌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93件。其中,用人单位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有82件,比例高达88.2%。

  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多次调解,铸件厂对此态度冷漠,坚决不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厂主扬言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拖死也不赔偿。

  2012年3月,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这一次,案件依旧没有尘埃落定。铸件厂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起诉的证据已经明显不足、理由也很牵强,甚至对案件判决结果也漠不关心。”办案法官说。

  此时,距离李涛受伤已近两年。

  2012年6月,许昌市中院驳回了铸件厂的上诉,维持原判。用人单位依靠诉讼讨价还价

  禹州市法院的调研报告提出,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性诉讼手段,滥用诉权,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达到少支付赔偿款的目的。

  该报告还分析了此类案件呈现出的几个特点:“首先是用人单位一审胜诉率低,受理的93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胜诉的仅4件;其次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而该特点是工伤赔偿争议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提起上诉的用人单位均为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

  报告提出,一个更加普遍的特点是,争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率低:“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大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会面临维权被动、过程波折、成本增大等诸多困难。”

  上述三个特点还存在一定客观因素,而“上诉率高”则大多源于用人单位的主观行为。禹州市法院发现,除经协调撤诉或判决驳回诉请结案外,其余用人单位败诉的共68件,全部提起了上诉。

  办案法官连彩红分析说,工伤行政确认后,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认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三是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维权诉求迫切的劳动者来说,要想跨越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诉累。”连彩红说。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诉讼成本低,依照诉讼收费办法,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仅收取50元诉讼费。立法的本义在于降低劳动者诉讼成本,但同时也让用人单位失去了成本顾忌。”连彩红说。

  禹州法院的报告提出,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薄弱也是该类案件纠纷的关键因素。“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然而,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加之,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恶意诉讼倾向明显”。

  在现实中,工伤受害者一般医疗救治急、经济承受力差、诉讼能力弱,而这恰恰成了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

  禹州法院行政庭庭长张世飙分析:“用人单位的心态就是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额。”

  禹州法院的调研还发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个别工伤认定不规范,特别是在证据固定、送达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这也为用人单位恶意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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