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因原单位开不出工资,到一家新单位上班,但原单位给交五险。2011年,老徐在新单位维修空调时,发生意外,导致左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工伤发生后,新单位认可老徐是在受他们雇佣期间受的伤,但由于老徐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老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原单位予以支付。新单位这种说法能站住脚吗?老徐该找谁支付工伤待遇?
受伤
维修空调时发生意外
徐学有(化名)今年58岁,是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一位市民。早在1995年12月,因为他供职的大连某机床公司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老徐离开了原单位,但原单位仍给他交纳养老、医疗等五险。
老徐2008年6月份应聘到本市高新园区的一家大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老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12月24日,老徐维修空调时,触碰到裸露的电线,左腿抽搐时又碰到吊架,导致左膝骨折。前后共3次住院达45天,花去医疗费4。5万元,其中医保支付3。75万元,老徐个人支付7500元。物业管理公司未给其支付过一分钱医疗费。
交锋
物业公司
诉讼主体错误,告错了人
2012年9月,老徐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此案。张律师首先将老徐供职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年10月30日,老徐与物业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开庭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老徐系原单位某机床公司离岗人员,仍由原单位交纳保险,其与现工作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说,认可老徐是在受他们雇佣期间受的伤,但由于老徐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老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原单位予以支付。老徐状告他们物业公司,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告错了人。
原告律师
与现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老徐的原单位一直在给老徐交纳社保,这是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老徐还是原单位的在岗职工。老徐自从1995年12月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就停发了老徐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从2008年6月开始,老徐是为现在的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现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现单位也是按月为老徐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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