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谁来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工伤发生后,新单位认可老徐是在受他们雇佣期间受的伤,但由于老徐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老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原单位予以支付。
  张荣君律师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所以老徐与现单位存在着实际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与原单位只是存在着名义上的劳动关系。

  仲裁构成工伤现单位赔10万

  今年5月20日,老徐被评定为9级伤残。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徐的现工作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老徐各项工伤待遇10万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解读双重劳动关系容易出现推诿

  张荣君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有这样一类人员,如原来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提前退休的内退人员、下岗人员以及因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迫于生活压力和各方面原因,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类人员虽然与原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实际上并不为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原单位除了发放生活费、代交社会保险费外,也不对他们进行实际的管理。

  张荣君律师说,对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在交纳工伤保险费时,会在用人单位之间产生推诿的问题,导致交费方式、数额、连续性等产生混乱,也使得社保部门不好管理。一旦职工出现工伤,未交费的用人单位就会推脱责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本案中的老徐)。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这方面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