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关系可由下图表示
1、狭义雇佣关系——保护人身权——由民法调整
(雇佣人损)
雇佣关系
(广义)
2、劳动关系——保护劳动权——由劳动法调整
(工伤纠纷)
(二)权利保护程度不一样
1、赔偿主体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雇佣人损纷纷赔偿的主体是雇主或第三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可见工伤纠纷的赔偿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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