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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损与工伤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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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雇佣人损和工伤纠纷均应归属于广义的雇佣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就完全一样。小编在本文将介绍相关事项。

  2、是否终止法律关系不同。

  雇佣人损纠纷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为一次性赔偿。赔偿完毕雇佣关系也随之终止。要再继续维持雇佣关系,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而生活实践中,雇员一旦受伤,劳动能力也会随之降低,很少有雇主再愿意雇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已经评定了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除给付劳动者一次性补偿金外,仍须每月按比例付给劳动者工资。可见工伤纠纷发生后,对劳动者的赔付并不是一次性了断,双方之间的劳法律关系不因此而终止。

  3、计算标准不同

  雇佣人损纠纷中,如果雇员受伤评残,伤残补助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因工伤评残后,伤残补助金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如此以来,工伤保险待遇中,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就高于雇佣人损纠纷中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不会像雇佣人损纠纷中,因户口的城乡差别产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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