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现金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需继续治疗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办理具体业务需要的一些东西:
(一)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存档。
(二)现金申报
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
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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