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代英认为,这很好地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尤其是一些容易产生职业病的岗位。将实行职业健康检查写入《办法》,可以让一些不按规定办事的企业受到惩罚,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3.工伤待遇有具体标准
《办法》: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李健认为,《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从而使得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4.用人单位不举证也可工伤认定
《办法》:工伤申请时限仍为一年,但用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单方举证作为认定证据。其中,社保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都可作为单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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