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12月2日,昌克勤因医治无效死亡。同事证实,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极大的工作压力。
“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孩子还上中学,父母在老家农村。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昨日,很多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转发了这条微博。
对于“48小时”的标准,不少网友评论称“太没道理”、“无语”。此前,有很多人都因顽强“挺”过了48后离开人世,而失去了工伤赔偿。
以至于@烧伤超人阿宝不无凄凉地说:“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48小时”冲击伦理底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这条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
但这条认定标准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甚至被认为触碰了伦理的底线。因为这条时间线不仅分隔了两种悬殊很大的赔偿金额,更是对人性的煎熬。在亲人垂危的时候,让家属在金钱和亲人之间做出选择无疑太残酷。
南方周末曾表达困惑: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近几年,曾发生过多起“超过48小时死亡而未获得工伤赔偿”的事情。
据长江日报报道,今年1月3日,57岁农民工聂先生在浙江某工地工作时晕眩倒地。送至医院后,仅靠呼吸机维持微弱心跳。进院47小时后,公司代表表示:老聂已被诊断为脑死亡,如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48小时内宣布其死亡,可按工伤赔偿。最后因聂先生子女拒绝拔呼吸机,未被判定为工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