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法律应该写“人”字
虽然,社会上一直有着要求改写48小时时间限制的呼声。今年两会,也有好几位人大代表提议,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应该做出调整。
但中新网曾发表评论称,不必苛责工伤认定48小时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已经是一种酌情考虑了。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都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的。
言下之意,48小时内获赔偿已是额外福利了。但在个体权益日渐被重视的当下,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把48小时内获赔偿当作额外福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评论还称,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时间节点,说48小时有问题,那么规定72小时,难道就没有问题吗?
针对这个问题,大河报给出过建议,可将“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限制等细则加入《工伤保险条例》。这样,家属就不用再做保命还是保赔偿的单选题。
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曾说,“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
如今,昌克勤之死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个时间限制的关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