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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族女工受工伤赔偿难 法律援助三次为其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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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族姑娘韦女士系外地来常务工人员,在常州一家机械厂担任操作工。2013年1月21日,韦女士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被诊断为右手食中指离断,后经常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定为8级伤残。

  水族姑娘韦女士系外地来常务工人员,在常州一家机械厂担任操作工。2013年1月21日,韦女士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被诊断为右手食中指离断,后经常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定为8级伤残。工伤鉴定完毕后,韦女士多次就工伤赔偿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事宜与单位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4年1月8日韦女士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韦女士,并认真审核了其带来的材料,决定开设农民工绿色通道,韦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当天完成审查、受理和指派程序。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认真审核材料,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补充收集,在征求受援人意见后,向新北区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2014年7月6日,新北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并先期予以调解,用人单位辩称韦女士来单位工作时间较短,从劳动关系来讲没有给单位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其所要的工伤赔偿金额较高,且韦女士受伤住院休养45天后并未到原单位继续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法援律师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摆证据讲事实的基础上据理力争,经查明韦女士于2012年11月即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并未帮其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尽到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受援人的住院时间和伤残等级应确定韦女士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劳动仲裁委的认可、采纳。几轮沟通交流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14年7月11日,新北区劳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定为2014年1月7日),单位一次性支付韦女士各项工伤赔偿209055.2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2014年8月11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援中心再次伸出援手,为韦女士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用人单位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数额不予认同。法援律师根据法律条文据理力争,就各项费用予以了一一说明,得到了法院的肯定与确认,法院认为除停工留薪工资应调整外,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用人单位只愿意支付赔偿金12.8万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2014年9月17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2、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赔偿金额2051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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