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新北法院上述判决,又于2014年9月22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铁肩担道义,根据韦女士的申请,市法援中心第三次伸出援手。在法庭上,原告提出被告停工留薪期满后并未再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定为2013年3月7日,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应为2012年度标准;法援律师指出在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前,未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未向其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故原审法院以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以此来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损失并无不妥。由于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2014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韦女士紧紧握住援助律师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律援助的无私帮助,是你们让我这个外乡人感受到家人般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