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案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1元、317元、302元、288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