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3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指导意见调整标准,认真测算,制定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对于基金结余量大的统筹地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可按本意见调整标准上浮5%,其余待遇调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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