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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发生工伤 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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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承接的装饰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人员在除渣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担责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

  将承接的装饰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人员在除渣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担责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

  重庆某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样板房装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陶某。陶某招用曾某到该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2年7月8日8时40分许,曾某在工作时被石头击伤左眼,于当日住院治疗。

  出院后,曾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13年6月14日,渝中区人社局认定,曾某属于工伤。2013年10月13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建设公司称,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陶某,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陶某支付工程款。陶某自行在外招用杂工曾某并发工资给曾某,与己无关。曾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将曾某认定为工伤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将承接的某样板房装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陶某,其对陶某招用人员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建设公司与曾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伤者曾某其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

  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建设公司认为其与曾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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