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7号)规定,2014年工伤保险基金暂不上解,各市自求平衡,为确保全省基金收支平衡,各地费率一律不得下浮。
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实状况
我市工伤保险自2004年实行社会统筹以来,保障了职工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近10年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基本平稳,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费费率一直未作调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后,由于新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大幅调整,致使基金结余逐年减少,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目前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9%,为全省最低。
按照上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和及时支付各项待遇,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本着年度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事故多,费用支缴率高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上浮。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属于二、三类行业风险类别的参保企业,其费率的浮动主要根据各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进行调整,支缴率小于60%的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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