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实际缴费额的比例。
(二)辅助考核指标。按工亡1人费率提高0.1%。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四、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征缴部门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二)自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将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第15项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征缴处(科)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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