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各地要按照此分类划分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将本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属工伤风险类别逐一确定。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合理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档次
(一)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各工伤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基准费率可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费率档次。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