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精神,结合温州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和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温州市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工伤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见附表1)。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提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后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在温州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每天15元(定额包干)调整为每天20元(定额包干),到温州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仍为每天25元(定额包干)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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