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5号),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费率浮动办法。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因素,每年浮动一次。
四、认真做好基准费率调整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按行业新分类准确核定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以就近就低原则套入新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并按新调整办法就近就低套入浮动后的费率,新基准费率于2015年12月底调整到位。
对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调整之日起至新基准费率实施之日前因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而产生的收缴差额,用人单位可在2016年1月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时予以调整,也可在办理年度结算时予以调整。
五、建立费率政策调整实施情况年度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县(市)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上年度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效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
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协调,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的目标。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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