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情况是,五大险种中最为重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中央层面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立法,甚至连行政法规都没有。而这两个险种的基金数额在社会保险基金总数额中占比最大,大约占到80%左右。
王向前指出,我们现在有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因此实际上首先需要制定养老医疗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法律,比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还应当有一部专门法,用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投资运行、投资范围、投资监控、日常管理和使用。
王向前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法应关系到劳资政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还应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职权如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具体而言,政府、企业、个人的缴费义务都要体现到缴费的比例和标准上,以法律形式出现,它涉及到各级政府如何出资,出资义务有多大。”
除了明确政府责任的范围外,王向前特别强调了“法律责任”。
“社保基金的征缴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缴、少缴、骗领、挪用、贪污等侵蚀社保基金的情况,所以必须设立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有更明确的标准,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而且要把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金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在内的各个主体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明确,从而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他同时表示,“社会保险立法,政府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而在立法过程中,要想把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靠行政法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行政法规是政府自己的立法。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立法工作,有利于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刚性不够,力度还不到位,接下来就要通过社会保险领域的具体单行的立法来强化其刚性,提高其操作性、严密性,并增加法律责任上的严厉性。”王向前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