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外来女工可享生育津贴
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加生育保险的外来女工在生孩子时,如果单位缴费已经满一年,那么她可以按照《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包括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三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2008年外来女工1674人领取了942。29万元生育保险待遇,可见外来参保女工在厦生育获益匪浅。
【失业保险】
去年发放
生活补助2695万
1999年,厦门市制定了外来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外来员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厦门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本人不缴纳。
外来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累计缴费时间长短,按不同比例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2008年外来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1。25万人,2695万元。
【工伤保险】
建筑工大病保险
全国首创
1995年《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就将外来员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在工伤保险政策上的统一。外来员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缴费,外来员工个人不用缴费,就可按规定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1。5‰进行缴费投保。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亦不高,对外来员工来说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外来员工个人一分钱也不用花,就能保证其一旦遭受工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讲则是建立在社会保险法规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也不高;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亦较易操作。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外来员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为进一步维护高危行业农民工的权益,厦门市政府又分别于2006年1月实施高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08年实施建筑工地农民工大病保险,这两项措施均为全国首创,已作为“厦门模式”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在全国推广。2008年共有外来员工3032人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超过3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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