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方面,都有新突破。
昨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专挑”这些突破之处向媒体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介绍,目前广东省正在依据《社会保险法》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购买医疗保险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
根据2002年8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只有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二
基本医疗保险可先行
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在实际生活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造成参保人极大的负担,甚至可能影响到参保人的救治。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社会保险法》提出了上述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减轻了经济负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