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费等应计入工资统计
1、有职工咨询:我的报关证年检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以出具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省社保局要求,自2008年1月7日起,开具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费证明,要提供如下材料:(一)单位开证明需要的资料:1、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单位的书面申请;(二)个人开证明需要的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与证明信内容相关的裁决书、协议书等。申请单位或个人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某单位劳资人员讲:今年社保稽核人员检查时,要求我们将没有在工资中发放的中秋节、春节福利费计到社保缴费基数中。请问缴费基数应该包括这项内容吗?
答: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电话补贴,以及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3、有职工问:我今年和单位办理了一次性买断工龄手续。请问,单位支付的这笔补偿金是否作为工资收入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4、有职工咨询:所在单位好几年没休公休假了,但单位按一定标准发给相应补助,这种情况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5、在日常社保稽核工作中,经常看到一些单位实行的是年薪制。这种情况下的工资如何统计?
答:年薪制的单位,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下月起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8%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烟台经济发展环境,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自今年7月1日起,烟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9%降低至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20%执行。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7月至11月按原费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自今年12月起进行核减。
据悉,此项减负政策的出台,将惠及全市2.4万户参保企业,每月减征养老保险费约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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