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市就业(工作)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调动)到市外就业(工作)并随新的用人(工作)单位参加当地职工医保后,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通知或本人申请,可按规定无障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出。若原在我市参加的为职工“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划转。”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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