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境外人士可参加社会保险
近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为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我市就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知》中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我市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并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通知》规定,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企业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并提供在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办理。
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按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流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和我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转入地尚未开展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其再次来我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也可以经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相关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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