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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四大修改 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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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费基数没有下调、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管,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四大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对企业违规监管

  《草案》强化社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向职工追偿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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