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者透露,类似任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广州并非个案。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下面落实起来需要一段时间,而对于任先生的情况,该知情者表示“理论上来说应该由政府埋单,可实际上操作起来又有一定困难”。
律师说法
权利人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郭春兰律师认为,虽然《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实际中,因具体操作细则未出台,导致目前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还无法享受该待遇。
由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郭律师建议,任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出台。此外,任先生也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中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针对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以无具体操作细则为由,不予办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手续的,任先生可考虑以行政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此外,郭律师表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要求各地于2011年11月底前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为避免出现这种法律规定与操作层面脱节的“真空期”,需相关部门督促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真正做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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