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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社会保险立法应注重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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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多年的酝酿,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终于进入实质性阶段。近三年来,经过有关各方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形成,并于2008年12月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这部关乎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全体工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我觉得有一些地方可以改进,尤其是要增强其科学性。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最佳的风险处理方案通常是多种风险处理措施的组合,于是,建立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根据这一思路,现代保险体系可以由三个层次构成,其中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第二、第三层次的保险都是补充性质的,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以及其它融资方式来实现。作为第一层次的社会保险只提供基本保障,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经办,采用强制手段实施,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兜底。社会保险项目一般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第二层次的保险是补充性质的,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在国际上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主要目的,因而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例如职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团体健康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等。第三层次的保险也是补充性质的,这纯粹是社会成员个人的行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参加互助合作保险来实现,例如个人购买的各类人身保险,个人参加工会和社团的互助会等。因此,在由政府提供第一层次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力量发展风险保障事业,包括家庭,各用人单位,各社会团体,各类民间组织,建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保障。这样做,还有利于在改革的过程中,做到“基本保障水平降低,总的风险保障水平不降低”,从而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我国现阶段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风险保障发展缓慢。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发展受到很多困难,有人说,现在是“买得起保险的人不需要买保险,而需要保险的人则买不起保险”。为什么呢?主要是政府定位不清晰,社会保险应该提供怎样的保障?许多人不清楚,尤其是这几年我们有许多失误,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运行和补充保险的发展。因此,一定要把社会保险定位于基本保障,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性保险。商业保险在我国已经有较大发展,而互助合作保险则发展较慢。事实上,互助合作保险是民间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在欧洲,互助合作保险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我国历史不长,但最近10多年来有所发展,例如上海市总工会、宁波市总工会举办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部分地区的船东互保协会,以及部分高等学校和企业举办的职工互助会,都是成功的例子。这类保险在我国应该鼓励其发展。

  有鉴于此,我建议在总则中写上“国家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性保险,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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