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编辑本段不同模式劳动关系
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
(一)劳资协议自治式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德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
(二)家族式劳资关系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自由多元化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
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劳动关系
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关系
国外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一、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劳资纠纷的司法程序
四、劳动监察——产业关系中的监督机制
五、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六、工业民主——缓和劳资矛盾的新途径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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