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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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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专业的教师还承担了一系列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主要有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课题《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常凯),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向研究》(常凯),美国福特基金会课题《劳工权利的法律援助》(常凯),美国福特基金会课题《当代中国劳工状况和劳工政策研究》(常凯)等。并成功举办了"全球化条件下两岸三地劳工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中美产业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全球化与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等大型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本专业教师作为中国劳动关系研究前沿的代表,曾多次到国际劳工组织总部、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美国、意大利、韩国、印度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常凯教授还多次接受国外劳动关系学术机构邀请出国访问讲学,并多次接受国内外多家媒体采访,就中国劳动关系问题发表评论,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在正式设立劳动关系硕士点之前,已经以劳动经济专业劳动关系方向的名义招收了三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并同时招收了劳动关系专业的博士后和国内访问学者。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专业人才极度缺乏,所以毕业生的就业前景非常看好,已经毕业

  [劳动关系学]

  劳动关系学

  的两届硕士工作安排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高等院校、跨国公司和国际机构以及大型国企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关系在我国是一个市场前景和学术前景非常广阔的新型专业。

  本专业主要的考试参考书目有:

  1、《劳动关系学》常凯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劳动经济学》曾湘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3、《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近两年)报刊复印资料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编辑本段劳动关系学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学这门课程主要讲述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历史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运行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本书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比较,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和理念,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尤其是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立法、政策和经验,介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探索了在加入WTO背景下劳动关系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

  劳动关系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

  编辑本段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编辑本段劳动关系事项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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