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104号)和《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外转诊条件:
1、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2、经本市三级医院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或无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市外转诊程序:
1、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本市具有转院申请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转院证明,方可转往上级定点医院就诊。
2、特殊急、危病例:本市无抢救条件,确需转上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可经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先行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但必须于转院后一周内按上述程序补办转院手续。
3、市内转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掌握,无需办理转院手续。
4、本市具有转院申请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埠湖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防治所(限皮肤疾病)。
(三)市外转诊的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原则上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确需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须于当天将批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基金局”)备案。
2、经批准转诊就医时,患者或家属须主动向转入医院出入院处及主管医生出示有关参保转诊证明。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60天,病情严重确需超过60天者,凭住院病情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向市基金局申办延期手续。
3、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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