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级定点医院共14家,名单如下: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四)转院就医费用的审核报销办法
1、市外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参保患者于出院后30天内凭市外转院证明、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收费收据、本人社保IC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为报销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由市基金局审核,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比例报销。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按规定到市基金局办理冲卡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3、经审批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经审批转往上级定点医院就医,经市基金局审核其病情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统筹基金支付在按规定比例计算支付总额的基础上降低30%,降低部分作为自费;病情不符合市外转诊条件而自行转往定点医院,或未经批准转往上级非定点医院就医,以及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也不能由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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