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支持个人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4月27日下午在京闭幕,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人就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军人保险法共9章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这部法律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将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资金保障的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这一牺牲奉献特殊群体的关怀。
个人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从199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是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规定给予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
问:这部法律在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方面有哪些进步和发展?
答:军人保险法在总结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问:请介绍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如何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答:国家从1997年起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又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军人退役后,其养老保险需要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安排,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作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给予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问:国家如何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答:1998年,国家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又相继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人员的医疗有了基本保障。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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