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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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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一部法律确实是“良法”,那么它就理应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愿服从,因而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它的实施;反之,如果一部法律用意良好却实施不了,乃至实施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
  我认为国家立法保护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收效注定是有限的。对于像劳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来说,立法保护固然是一种捷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长的工人似乎立刻受惠了,但是现实却并没有那么简单: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工龄十年以上的工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老板完全可以在第九年开除这名工人,因而法律对劳工的保护很可能蜕变为人为损害劳工利益的理由。其实孟子早已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法律本身都无法兑现自己的承诺;法律是否获得如实有效的实施,取决于一系列政治与社会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立法是否充分代表了民意?立法过程是否经过不同利益的参与?是否存在有效和独立的仲裁与司法解释系统?弱势群体能否利用有效的制度渠道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民主与法治国家不仅具备有效的实施体系,而且代表多数人意志的立法本身带有巨大的道德权威。在某种意义上,弱势群体在其保护措施上升到法律意志之后,就不再是纯粹的“弱势”,因为它可以有效利用对其有利的法律和道德资源以及一整套国家制度保护自己。

  反之,如果上述条件不满足,即便法律强化了实施机制,例如《劳动合同法》对违法企业规定了双倍罚款,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弱势地位的群体也未必能有效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行政诉讼法》对于改善中国行政法治的功劳不可谓不大,但是迄今为止行政诉讼仍然是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在走投无路之后不得不选择的最后一步;不敢诉、不愿诉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原告在起诉后又“自愿”撤诉。为什么?不仅因为官司赢得艰难,更因为只要“现管”将来还继续管着你,那么即便赢了一场官司,对你长期来说还是得不偿失。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官强民弱的状况,无论如何改善《行政诉讼法》恐怕都无济于事。《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更大,因为劳工就在老板眼皮底下,老板对员工的管束远甚于政府对平民的管束。《劳动合同法》单兵突进,依靠公权力量强势介入劳动关系;但是在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劳工是否能有效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不得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由此可见,劳工权利保障大致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或管制,从法律上保护劳工权利;另一种是依靠劳资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实行企业自治和劳工的自我保护。在逻辑上,这两种模式未必是非此即彼的:任何国家在理论上都可以“双管齐下”,在实行企业自治的同时通过立法保护劳工的某些基本权利,只不过如果劳工已经可以通过有效的工会组织实现自我保护,那么就没有必要过度依赖立法保护,而不必要的立法保护往往构成对企业自治和市场自由的过度干预。因此,诸如美国等国没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说,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和雇员签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雇员的利益得不到适当保护,而只是说明保护机制不同而已——雇员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迫使老板不得随意裁员,否则可威胁采取集体罢工等法律允许的对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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