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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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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一部法律确实是“良法”,那么它就理应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愿服从,因而没有必要过于担心它的实施;反之,如果一部法律用意良好却实施不了,乃至实施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
  当然,这并不是说有了工人自己的工会组织,国家就可以做一个放任不管的“甩手掌柜”。恰好相反,工会只是企业自治的起点,而远不是终点,工会组织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与规范。虽然深圳劳资对话会上的资方代表对工会表达了普遍善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劳资双方必然会在工会问题上产生诸多纠纷。在没有国家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下,即便是工人自己选举产生的工会在资本面前也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譬如老板可以通过开除积极维权的工会代表迫使工会就范;反过来,工会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力量不正当地损害企业利益。因此,工会的权利保障与合法运行仍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有效规范。但是和“管制”立法根本不同的是,这种规范的目的非但不是限制企业自由,而恰恰是保障企业在劳资公决的基础上理性自治。

  深圳劳资对话会对《劳动合同法》乃至一般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法律义务承担者的认同。在这次劳资对话会上,不少资方代表对这部法律体现的劳工倾斜表示反对,认为法律规定资方的单方面义务有违平等原则。无论他们的立场是否正确或有理,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不认同法律的基本正当性,那么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注定遭遇抵制。其次,化解抵触的有效方法是通过面对面的理性对话。通过面对面的辩论,劳资对话会让对方都直接听到对方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辛酸,进而产生相互同情和体谅,并帮助化解资方对法律倾斜的抵触情绪。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也大量征求了社会意见,但是这种国家和公民之间自上而下的单面向过程并不能产生劳资直接对话的效果,而某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正是从对话中产生的。出人意料的是,出席这次对话会的资方代表普遍表示支持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而少数企业已经付诸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最后,社会各方的力量均衡是法律获得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律要特别照顾某个弱势群体,那么必须首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个群体可以“反弱为强”,进而有效利用社会或国家提供的资源。要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建立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保证劳资力量的大致均衡,进而实现劳资共决的企业自治。

  总之,中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老板和员工的企业,而不是国家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没有别的选择,只有信任企业自治,通过劳资双方共同探寻出路、解决纠纷,而要建立有效的劳资共决机制,首先必须建立劳资对话的各种渠道。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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