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资对话会对《劳动合同法》乃至一般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法律义务承担者的认同。在这次劳资对话会上,不少资方代表对这部法律体现的劳工倾斜表示反对,认为法律规定资方的单方面义务有违平等原则。无论他们的立场是否正确或有理,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不认同法律的基本正当性,那么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注定遭遇抵制。其次,化解抵触的有效方法是通过面对面的理性对话。通过面对面的辩论,劳资对话会让对方都直接听到对方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辛酸,进而产生相互同情和体谅,并帮助化解资方对法律倾斜的抵触情绪。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也大量征求了社会意见,但是这种国家和公民之间自上而下的单面向过程并不能产生劳资直接对话的效果,而某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正是从对话中产生的。出人意料的是,出席这次对话会的资方代表普遍表示支持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而少数企业已经付诸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最后,社会各方的力量均衡是法律获得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律要特别照顾某个弱势群体,那么必须首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个群体可以“反弱为强”,进而有效利用社会或国家提供的资源。要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建立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保证劳资力量的大致均衡,进而实现劳资共决的企业自治。
总之,中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老板和员工的企业,而不是国家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没有别的选择,只有信任企业自治,通过劳资双方共同探寻出路、解决纠纷,而要建立有效的劳资共决机制,首先必须建立劳资对话的各种渠道。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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