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社保政策助企业渡难关
从7月份开始,合肥市每月将少收1亿元左右的社保金,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合肥就业局势。7月5日,合肥市人社局公布并解读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优惠政策为期6个月,内容可概括为“五缓四减三补贴”。
四类保险费率降幅超过30%
“企业缴纳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幅度都超过了30%。其中,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幅度最大,下调幅度达到50%”,合肥市人社局副局长王世保表示,企业降低缴费费率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执行期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
按照新的标准,缴费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8%的,降至5.6%。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为0.8%的,降至0.56%。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目前开展“生孩子不花钱”服务活动,并没有新增生育保险基金,所以为了此次调整,动用了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
目前,市人社局已调整了15000家企业的四类保险费率。但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普惠政策无需企业上门申请
四类保险费率调整,以及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属于普惠式政策,企业不需要上门申请。在7月1日之前,市人社局已经通过社保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已进行调整,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的调整,都是只针对企业缴纳部分,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并没有变化。而调整过后,合肥市每月将少收至少1亿元社保金。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指的是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2012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企业,携带企业财务资料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目前,合肥市共有7800多家企业享受到社保缴费基金调整政策,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困难企业缓缴社保免滞纳金
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该政策属于申请式,企业可自愿申请,允许缓缴的社保金,指的也是企业缴纳部分,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
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2012年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缓缴执行时间为2012年之内。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个人应缴部分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市、县(市)经信委部门初审,市、县(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在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企业不裁员可享失业金补贴
合肥市历年失业基金结余13亿多元,这次将拿出30%用于补贴企业,企业要想享受失业金补贴,必须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同时还需承诺不裁员。
困难企业的认定,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且企业经营困难,但需恢复有望。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补贴执行时间为2012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