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一年以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有关社会保险权益的纠纷不断增多。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求,争议范围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其中,四类突出的违法行为成为导致社保纠纷的主要原因。
以合同形式规避社保缴费义务
【案例】
1999年起王某即进入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负担,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王某自行解决。2003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工程公司不予报销,王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张弓指出,《社会保险法》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合意也不能规避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她说,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一个完整体系,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且各项待遇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而所谓的社保补助,是远不能抵御上述风险的。
同时,她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社会保险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旦争议发生,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等,造成双份经济支出,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以“农民”身份为借口不缴社保费
【案例】
吴某为农业户口,于2008年5月7日到某电力技术公司备货打包组工作,月工资为1100元。某电力技术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1月12日,吴某患乳腺癌住院手术及化疗,支出医疗费4万多元。因某电力技术公司不予报销医疗费,吴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民六庭法官何锐指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这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煤矿等劳动风险较大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及时医疗和救助,处境十分艰难。
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义务
【案例】
刘某系农业户口,于2001年6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在某物业公司要求下,刘某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由于某物业公司、某劳务派遣中心均未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某在离职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某劳务派遣中心赔偿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民六庭法官夏天宇指出,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这一用工形式日益普遍。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但劳动者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就业;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被滥用的趋势,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
他说,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逆向劳务派遣”。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然后再被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与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企业却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我们看到,通过“逆向劳务派遣”,某物业公司甚至企图以时效为由逃避其之前的缴纳社保费义务。
他指出,除了“逆向劳务派遣”外,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还存在异地派遣问题。由于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就钻空子,如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参保,以此来达到减少参保费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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