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形
A。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B。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C。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D。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E。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申请标准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以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85%进行测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975元(含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均年收入限额为35700元,人均财产限额统一为10万元(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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