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支柱可以税前扣除;第二支柱企业缴费超过职工薪酬总额14%的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不可税前扣除;第三支柱全部为个人缴费,不可税前扣除。所谓税前扣除,是指企业缴费部分可抵扣(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可抵扣(减免)个人所得税。
截至201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85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7%。预计“十二五”期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由此可见,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事实上已多年处于“空账运行”状态,未来养老金支付将面临巨大压力。而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更是令人堪忧。截至2011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只有4.49万户,参加职工人数1577万人,年末累计结存不足3570亿元;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基本上可以说是无从谈起。
有鉴于此,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人社部等多部门日前已正式启动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中,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方案已基本定型,有望年内在上海市先期试点。
为了激励和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应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选择采用税收负担较轻的个税递延方案。“个税递延”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建立企业年金时不缴税,待退休支取企业年金时,再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缴税;另一种是建立企业年金时,将应缴的税款作为一笔负债挂在账上,一直到退休支取企业年金时,再将累计应缴税款按照企业年金的支取年限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份中缴纳。显然,第一种方法税收负担比第二种方法要重得多。我国拟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站在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高度,选择采用第二种方法更符合我国实际。
其次,提高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或缴费额。在美国的“401k计划”中,企业年金的缴费上限是每年16500美元,如果年龄达到50岁,每年再增加5500美元,两项相加投入退休计划中的资金可高达22000美元,另外还有6%的免税额。我国的企业年金与之相比相差甚远。为此,可考虑加大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或缴费额,以未来退休时不超过100%的替代率的年金终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年金现值,然后确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比例或缴费额。对于额度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可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可允许减免个人所得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