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突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日,成都读者唐某来电话咨询,我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有新的突破。新《社会保险法》中,如果发生工伤,具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有哪些?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就唐某咨询的问题,本报邀请相关律师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