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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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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合同形式规避缴费义务、以“身份”借口设置障碍、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降低缴费基数损害职工权益、拒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等这五大行为都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周年,关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正在不断增多。

  违法行为二:以“身份”借口设置障碍

  2002年6月25日,伏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厨师,月工资1500元。餐饮公司以伏某系农业户口为由,未给伏某缴纳养老保险。2011年5月25日,伏某因家中有事,主动停止工作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伏某了解到,享受社会保险是其正当的权益,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起,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故餐饮公司应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负担2002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为伏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据此,判决餐饮公司支付伏某2002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1万余元。

  法官点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煤矿等风险较大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得不到及时医疗和救助,处境十分艰难。《社会保险法》在附则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

  违法行为三: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

  刘某于2001年6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在物业公司要求下,刘某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由于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均未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某在离职后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赔偿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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