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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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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合同形式规避缴费义务、以“身份”借口设置障碍、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降低缴费基数损害职工权益、拒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等这五大行为都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周年,关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正在不断增多。

  违法行为五:拒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刘某于2005年10月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标准为6700元。事务所未为刘某缴纳生育保险费。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事务所以刘某休产假未上班为由按照每月3480元标准发放刘某工资。刘某主张事务所应为其报销2008年5月至11月期间生育费3800元、产前检查费1400元,并补发产假期间4.5个月被扣发的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在刘某休产假期间,事务所按照每月3480标准发放其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事务所应该按照刘某的原有工资标准每月6700元补发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490元,并为刘某报销符合社保报销标准的生育费、产前检查费共计3996.4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其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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