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家属认为,龚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未及时为龚先生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损失本应享有的保险待遇。2012年8月,龚先生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涉案公司支付因未及时为龚先生购买社保而导致损失的保险待遇15万元。劳动仲裁庭支持了该请求。
涉案公司不服,称龚先生社保中断的原因不在于公司,而在于龚先生当初并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向龚先生家属支付医疗费报销损失。
办案法官特地向社保部门了解社保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原来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满1年不足2年的报销限额为5万元,满2年不足3年的为10万元,3年以上为20万元。另报销金额还需扣减个人自费项目及起付标准后再按统筹基金的相应支付比例计算。而龚先生的社保因为中断了3个月,其连续参保时间从本来应该3年以上变成不足两年,也就是说,龚先生的报销限额从本来可以享有的20万元降到5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是在龚先生入职超过5个月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龚先生未能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相应的医疗费,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医疗保险对到不同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不同,按规定转院或自行住院应下降报销比例,龚先生自行到省外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而且其医疗费中自费项目高达8万余元,按有关规定其报销金额也要大打折扣。
经过法官对有关社保规定和报销金额计算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由涉案公司向龚先生家属支付赔偿金3万元。
提醒:停保时间不可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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