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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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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目标: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保障:用人单位不缴费,可采取强制措施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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